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二条规定,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共同市场,所以欧洲经济共同体有时也称为欧洲共同市场。关税同盟只是促使工业品在共同体内自由流动从而形成工业品共同市场的重要手段。要形成一个完整的共同市场,自然还应该包括农产品贸易。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背景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
所以,罗马条约第38条规定,“共同市场应扩大到农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但是,单单取消内部关税,是不足以形成农产品共同市场的。
因为第一,共同体建立之初,6个创始国之间农业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最终反映到劳动生产率上,造成了农产品价格的巨大差异,例如,以1958~1959年6国主要农产品的平均价格为100,那么,小麦的价格,法国为74.9,联邦德国为109.4;甜菜价格法国为81.5,联邦德国为122.3;牛奶价格法国为92.1,联邦德国为101.6;牛肉价格法国为87.8,意大利为113.7;猪肉价格比利时为84.9,联邦德国为110.0;鸡蛋价格荷兰为73.2,卢森堡为119.9。
由于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受气候、土壤、灌溉、农场规模以及农民素质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不可能由于免除关税而在短期内消除各国的差异,所以如果简单地把取消内部市场关税原则搬到农产品贸易上来,那么农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国家的农民将大量破产,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二,由于各国农业发展水平不同,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共同体各国的农业政策就有很大的差别,各国政府对农业的干预、调节措施有时是截然相反的。例如,法国的农业比较发达,政府采取的是鼓励出口的政策,而德国则采取高价和关税保护政策。1973年共同体扩大后,这种政策上的差別就更大了。英国一向采取免税从英联邦国家进口农产品的政策,维持低价。
因此,要形成农产品的共同市场,必须贯彻罗马条约第三条第八款的规定:“使各国各自的国内法律趋于一致”,也就是说,应该建立一种共同的农业政策,来代替过去各成员国花样繁多、各自为政的农业政策只有如此,才能拆除农产品自由流动的政策壁垒。
第三,共同体的农业发展和农产品供应,离不开国际贸易。一方面,共同体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大批热带农作物产品必须从海外进口,同时,在共同体成立之初,一些基本食品还不能完全自给,例如,1955-1960年间,谷物自给率只有85%,黄油以外的脂肪和植物油自给率只有36%,大米的自给率为83%,自给不足的部分,需要到世界市场去采购。
另一方面,共同体也有一些农产品,如奶制品,可供出口,随着农业的发展,肉类、小麦、葡萄酒也都需要出口以便为过剩的农产品找到市场,维持一部分农业人口的就业,并使农产品的进出口贸易能够平衡。这种有进有出的农产品贸易,能否听其自然地进行呢?不能。因为共同体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低于它的主要贸易对手美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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